经授权转自微信公众号 触乐(chuappgame)
作者 | 陈静
上个月,一款由粉丝制作的“地球冒险”系列同人游戏《Mother 4》发布了宣传片。对于那些热爱这个系列作品的玩家来说,在作者早已明确表示不再有新作的情况下,一款看起来制作颇为用心的同人游戏无疑是个好消息,至少不是个坏消息。不过,这款同人游戏自公布以来就让不少玩家忧心忡忡——一直以来,任天堂对自家IP的二次创作管控非常严格,尤其是同人游戏,一经发现,不论内容如何、玩家反响好坏,往往都以一封警告函责令开发者或平台下架了事。
任天堂和与其类似的IP持有者们之所以能在同人作者面前如此强势,最重要的原因自然是各国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一般来说,“同人作品”是爱好者在“原作”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作品,在创作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使用原作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背景设定等等明确归于原作者版权所有的内容。假如原作者主张自己的权利,同人作者往往难以辩驳——任天堂要求粉丝下架同人游戏,通常依据的是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都由作者享有。
不过,作为创意产物,同人作品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且“原作者”对自身著作权的主张并非无限。《数字千年版权法》中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及于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以及“玩法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尽管“借鉴”了原作内容,但假如同人作品体现出独创性,是完整的作品,其作者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他人难以干涉——即使是有着“最强法务部”的任天堂,也只能把同人游戏搞下架,而不能要求制作出这些同人游戏的开发者把自己的名字从游戏里删掉。
与此同时,同人创作客观上对原作的宣传作用是许多原作者承认的。因此,不少作者、出版社、游戏厂商对大部分内容不算出格、免费传播的同人作品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仅在侵害了第三方利益或涉及违法犯罪时才会重拳出击(这时候,当事同人作者要承担怎样的后果可能就不只是原作者能决定的了)。类似的关系让原作和同人创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着微妙的平衡关系,直到近几年,为了进一步明确原作与同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许多厂商开始将旗下作品的素材使用、二次创作规范明文写清,供爱好者们参考。
这就为同人作者们提供了一条“安全”的创作之路。尽管厂商列出的条款也仅有指导参考之用,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们毕竟从源头上给同人创作上了一道保险。
值得一提的是,正因为同人创作指导规定了不少著作权法律法规之外的内容,所以厂商们在确保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在“指导”中允许和禁止的内容多有不同,颇有种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味道。相应地,粉丝也可以从这些条款中一窥不同厂商对同人创作、同人作品的态度。
“霸王条款”
拥有与任天堂齐名的“最强法务部”,迪士尼对旗下IP的管控同样严格。这种严格也反映在了衍生创作条款中。
迪士尼并未给同人作品单独设置一篇创作指南,不过在面向所有用户的《使用条款》中,明确包含了“用户生成内容”。根据迪士尼《使用条款》的说法,用户生成内容被定义为“您传送、提交、上传(的内容)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文本、图像、音频、视频、参赛作品,或公众可以访问和查看的其他内容”。尽管没有明说,但从范围上看,同人作品也可归于其中。
迪士尼在《使用条款》中写明,“不会主张对您的用户生成内容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那个“海上落难之后只要在沙滩上画米老鼠,迪士尼法务部就会先救你再起诉你”的笑话,就只是个笑话而已。
然而,《使用条款》后续的说明仍能让不少用户(尤其是创作者)读出图穷匕见的味道来。比如这一段:“您向我们授予所有版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隐私权和肖象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项下的非排他性的、可分许可的、不可撤销的和免特许权使用费的全球性许可,以目前已知或此后涉及的全部媒体格式和渠道(包括与Disney服务有关者以及在第三方网站和平台上,如Facebook、YouTube和Twitter)使用、复制、传输、打印、公布、公开展示、展览、分发、再分发、复印、索引、评论、修改、改编、翻译、据以制作衍生作品、公开表演、提供和以其他方式利用全部或部分该等用户生成内容,而不论副本份数为多少,也不限制使用时间、方式和频率,且无需向您发出进一步通知,亦不论是否署名,并且无需获得您或任何其他人或实体的许可,或者向您或任何其他人或实体付款。”
听上去有点儿绕,总结起来大概是,虽然“用户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在用户手里,但假如迪士尼想拿去用在他们想用的任何地方,都无需告知作者,也不用向作者付费。
这还没完,迪士尼在后面又补充了一段:“如果我们授权您创作、公布、上传、分发、公开展示或公开表演需要使用我方版权作品的用户生成内容,则我们向您授予一项非排他性的许可,以使用创作有关资料所需的我方版权作品创作衍生作品,但授予该项许可的前提条件是,您将您创作的作品的所有权利都转让给我们。如该等权利未转让给我们,则您使用我们的版权作品创作衍生作品的许可应属无效。”
按照这个主张,迪士尼几乎拥有了对衍生作品的完全裁量权:如果迪士尼不喜欢某个衍生作品,凭一句“没有授权”就可以让作者下架、删除;如果迪士尼觉得某个衍生作品不错,只要表示“授权作者创作”,作品所有权利就都归了迪士尼。可以说是完完全全的霸王条款。
不过,这种霸王条款违反了《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一旦产生纠纷,迪士尼一方并不会因为在《使用条款》里要求作者将所有版权转让给自己,就获得法律支持。2019年,日本画师“みんつ”公开表示自己在2014年绘制的“奇奇与蒂蒂”同人漫画被上海迪士尼制成实体周边产品销售,却从未告知みんつ本人。
尽管此事在みんつ推特曝光之后没有更多后续,日本同人作者跨国追究上海迪士尼侵权概率也不大,但许多法律界人士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分析的结果是,同人作者可以主张自己对二次创作中的独创部分享有著作权,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均不能使用,迪士尼的《使用条款》只是单方面说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将同人作品据为己有。一旦作者较真,迪士尼的“最强法务部”也未必能保证胜利。
当然,如果真的进入诉讼程序,同人作者以一人(或者几人)之力必然难以和巨头企业抗衡。因此,迪士尼的“霸王条款”更多是对同人作者的一种警示:创作欲望是每个人都拥有的,也很难阻止,然而,假如某一天你发现自己的创作不再属于自己,你会怎么做?
我的归我,你的归你
对于那些鼓励同人创作,或者说,至少不反对同人创作,控制欲也不像迪士尼那么强的厂商而言,“二次创作规范”更大的作用是把IP持有方和同人作者的责任划分明确。直白点儿说就是,“我的归我,你的归你”。厂商不动同人作者的权益,也不替同人作者背书;相应地,同人作者在不损害原作和第三方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创作,不受干扰。
这类厂商中,索尼PlayStation关于著作权的说明可以看作典型代表。在这份说明里,PlayStation详细规定了索尼互娱(SIE)旗下产品在图片、视频、音乐等方面的使用方法,其中也包括“基于游戏的自制图片和文档”。只要作者遵守几项条件,就可以自行创作。
PlayStation提出的条件包括“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要产生伦理道德问题,不能严重损害角色和原作游戏的世界观”“不能把使用了SIE游戏素材的作品开放给第三方使用(这一条不论是否商用)”“内容必须是原创”“必须标明权利归属”“不能使用已有明确规定禁用的素材”等等。可以看出,尽管PlayStation在如何定义公序良俗、怎样删除不适宜的作品等方面主张了最终解释权,但这几项条件基本上可以满足普通同人作者的需求,也有一定协商空间,只要作品不太出格,厂商一般不会去找同人作者的麻烦。
微软的《游戏内容使用条款》总体来说与索尼大同小异,只是更详细一些,其中包含了直播、广告收入、使用作品参加第三方比赛等方面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这篇使用条款中也提到了微软可能会在网站或其他作品中发布用户创作的内容,而且不会支付费用,看上去也有霸王条款之嫌,但微软在实际操作中几乎不会真的去和自己的粉丝争权夺利。2017年,一部由爱好者自发制作的《光环》同人游戏《Installation 01》引发争议,微软和343工作室联系开发团队后,仅公开了一份“免责声明”,表示只要开发者们保持非商业性质、不用作品盈利,《Installation 01》就没有来自微软的法律威胁。
相比之下,任天堂对于同人创作的态度仍是“三巨头”里最严格的。2018年,任天堂发布“在网络服务中使用任天堂著作的指南”,放宽了对旗下游戏直播、截图、视频剪辑的权限。在“指南”下方的问答内容中,对于“基于任天堂知识产权创作的内容”(比如同人图)的规范,仅仅提到了一句“应在各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即使用户向他们询问自己的作品是否在法律允许之内,任天堂也不会回答,“一切解释权归我所有”,可谓滴水不漏。
从实际状况看,任天堂对不同类型同人作品的态度不尽相同。尽管以前也有“跨省”逮捕“皮卡丘”同人漫画作者的先例,但近几年来,任天堂对同人小说、图片基本上不支持也不反对,一些看上去打擦边球的同人活动,态度也只是“无可奉告”了事。反观同人游戏就没这么幸运了,许多开发者(他们都是任天堂的忠实粉丝)在制作之初就已反复声明其非盈利、无意侵害任天堂权益的立场,但任天堂仍然没有放过任何一个,一经发现,至少要追究到游戏下架。
对于那些拥有多个IP的厂商来说,以厂商名义发布的“指南”“参考”算是总则,具体到某部作品,还有专门针对这一作品的同人创作指导。比如说,假如你想了解Square Enix关于游戏素材使用的规定,那么你需要去Square Enix主页上查找;假如你只是想创作2B、9S等角色的同人,那么你只需要了解“尼尔”系列的同人指导准则即可——后者可比前者简单明了多了。
总结来说,目前我们熟悉的大部分游戏公司,对同人创作的态度都差不多:只要不损害原作和第三方利益,就不会公开反对。对于同人作者来说,需要把握的重点有三:其一,不直接使用官方素材;其二,不违反公序良俗;其三,不以盈利为目的。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这几条也不是完全没有商量余地。比如横尾太郎就曾经发推吐槽“尼尔”同人指导准则——要说起“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做超出社会容忍限度的行为”,“尼尔”原作故事就不怎么符合要求……
大家一起来
还有一些厂商愿意给同人作者更多空间,Type-Moon就是个典型例子。
也许是因为本身就从“同人社团”起家,Type-Moon对同人创作的接受度,或者说,对同人作者们的了解程度要更高一些,其版权素材使用指南中的内容与其说是限制同人,不如说是限制盗版和打擦边球的山寨行为。
比如,大部分厂商规定的“禁止使用官方素材”一项,Type-Moon虽然也有要求,但范围再度放宽,同人作者不能直接使用的仅有原作Logo、音乐、音效、直接描图等几项,其他诸如截图、影像、剧本等内容,都可以有限度地开放——如果玩家是为了介绍作品、发表感想、根据原作世界观进行二次创作,那么即使是官方素材,也可以酌情引用。
更重要的是,不论是Type-Moon主页上的素材使用指南,还是《命运:冠位指定》(FGO)等游戏的二次创作规范公告,其中都没有“不违反公序良俗”一类说法。对于一部分同人作者而言,这可以说是相当贴心的举措了。
这当然不意味着创作Type-Moon作品同人就可以随意违反公序良俗——事实上,也许是Type-Moon更清楚地了解“不违反公序良俗”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说法,又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这件事儿本身也无法由游戏公司来处理,不论如何,Type-Moon的同人创作规范最终呈现出了更宽容、更信任的姿态,这无疑是同人作者们更乐于见到的。
拥有同人背景、对同人创作理解宽容的厂商,做到Type-Moon这样大概就是极限了。不过,还有一个群体更加自由奔放——独立开发者。许多独立开发者对同人创作的态度可以用“百无禁忌”4个字来形容,转发同人图、和同人作者频繁互动等行为相当普遍。
原因也很明显。从自身特点来说,独立游戏开发者大多都带着点儿特立独行的劲头,开发者、玩家、原作、同人这些身份的界限并不那么明确;从现实角度说,独立开发者时间、精力、技术有限,同人(哪怕是“那种”同人)对扩大作品知名度、延续作品生命力等多个方面都是利大于弊。
2020年,独立恐怖游戏《玩具熊的五夜惊魂》(Five Nights at Freddy’s)开发者Scott Cawthon发起了一个名为“The Fazbear Fanverse Initiative”的计划。这个计划面向“玩具熊的五夜惊魂”同人游戏作者,不仅向他们开放版权,Scott Cawthon还会出钱资助那些有想法的同人开发者,帮他们把游戏上架正规平台销售。
某种程度上,Scott Cawthon的做法已经超越了“对同人的态度”,而是直接把有潜力的同人作者拉来和自己一起干。说是支持同人创作也好,说是集思广益、解放IP活力也罢,在独立游戏与同人共存的生态方面,Scott Cawthon可以说是开了一个头。
不过,和商业作品相比,同人创作在时间、内容上都没有太大保障。“The Fazbear Fanverse Initiative”开展一年多,仍然只有5款同人游戏参与,进度也参差不齐。Scott Cawthon的尝试能否成功,还有待观望。
知己知彼
正常情况下,游戏厂商尊重爱好者们的热情与创作欲望,同人作者在表达创意的同时保护厂商的权益,最终达成双赢,是不难做到的。以此为基础,“安全”的同人创作也建立在了解不同厂商的著作权条款上。
限于篇幅,本文无法列举出所有游戏公司的著作权条款。假如你想要了解某一家厂商、某一款游戏的具体规定,可以使用几个固定关键词搜索:
如果是日本厂商,“著作物利用規約”“二次創作 ガイドライン”配合公司名称、游戏名搜索,大致可以得到明确答案,也有些厂商会将规定写在Q&A中。
如果是欧美厂商,类似内容往往会写在“用户协议”“Policy”“Terms of Use”里,由于用户协议往往涉及多个方面,查找起来会有些麻烦,但也不太难。
总的来说,“知己知彼”在同人创作上也十分有效,一则明确的用户协议或同人创作规范,是对厂商和同人作者双方的尊重和保护。作为同人作者,花十几分钟了解一下,是很有必要的。
当然,除了著作权,同人作者或多或少也要了解一点儿人情世故。我们也许很难控制自己喜欢上什么样的作品和角色,但也要注意远离那些想吃同人的流量红利,却不愿意尊重同人作者的版权方——这时候,多多观察是最有效的,不光要看他们怎么说,还要看他们怎么做。